当男女双方已经在我国依法登记结婚并且处于离婚计划阶段时,若其中一方身处海外,而另一方仍然居住于国内,只要双方都具备离婚意愿,且关于子女监护权和财产处置问题也已经达成了共识,那么在海外的那一方只要有机会返回祖国,他们便可以携手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若是海外那一方因故无法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就只能选择以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换句话说,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只要其中一方无法回国,那么无论双方是否愿意,都需要向当地的法庭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国内居住的那一方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海外的那一方,他/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表其出席庭审,但是必须提供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授权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等。
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必须先在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
如果涉及到外文的证据财产,被告一方还需在所在国进行公证和认证,然后将其带回中国进行翻译,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在海外的房产问题,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果,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国法院通常不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而是建议当事人前往房产所在国寻求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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