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时间:2023-02-28 20:20:17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含特殊工种、病退);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应提供身份证,如不能在提取申请表上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可作为特殊条件予以提取。

二、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及社区出具满两年未再就业证明。

三、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证明、医疗费用正式发票(未参加医保的发票原件公积金业务窗口需留存),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

四、由外地(市)调入我市工作在我市已经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在原居地购房无贷款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五、缴存人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六、缴存人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

七、缴存人服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受托人持法院判决书、受托人和缴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非本市户口和身份证明。

九、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缴存人亲属或继承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缴存人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明、有效的遗嘱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属夫妻继承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属子女继承的应提供公证书)。

十、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牡丹江市城市低保证明。

十一、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商调函或调令或任免职决定。

十二、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注:办理提取应提供的材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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