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是,如果有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并且,如果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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