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3-06-03 08:55:15 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即以诈骗罪是刑事案件驳回了民事诉讼的请求,因为其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众所周知,诈骗是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犯罪,但是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却仍然让许多人懵懵懂懂,这里就举一篇关于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的案例来清楚认识这个行为。

湖南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诈骗等刑事案件高发,其中不少民间借贷纠纷也涉及其中。面对民事、刑事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东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原告蒋某艳诉称:2014年3月5日、3月25日、5月24日,被告刘某成以帮原告购买新火车站门面地为由,先后收取原告62万元,还打了借条,有的条子约定了三个月内归还,利息为2分。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本金。后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但是漏判了受害人的被骗钱财。根据《刑诉附带民诉范围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纳或责令退赔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赔原告人民币6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刘某成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蒋某艳要求被告刘某成退赔其被诈骗的620000元,应当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东安法院裁定对蒋某红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蒋某红不服在法定时期内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蒋某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里,之所以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请求,是因为诈骗罪已经在之前被以刑事案件处理,所以民事起诉将不予受理,可见,法院对于诈骗罪驳回民事诉讼是有一个时间点的,也就是先以何种案件定性受理,则以何种案件受理,不能转移至其他性质案件,这种行为在本文中只对诈骗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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