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同一县(市、区)管养路段行驶国、省道公路的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1-30 05:45:43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十二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铁轮、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只允许短途行驶公路;大型机械行驶公路已采取了公路防护措施和交通安全措施。2.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4.申请事项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社会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车辆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各一张

通行方案(含通行路线和时间、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所经路段的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市南雄分厅(初次登录需注册);

2、找到“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同一县(市、区)管养路段行驶国、省道公路的许可”事项(可在查询栏搜索);

3、条件自检,请认真自检是否符合要求;

4、表单提交,请认真填写网页上的表格,其中标注红色*的为必填项;

5、附件上传,请逐项上传网页中要求的附件,其中标注红色*的为必须上传附件;

6、完成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窗口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三)审查:

韶关市南雄公路局路政管理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局领导)。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一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南雄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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