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受让方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03 09:41:41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具体要做的是:

1、通过聘请律师调查公司的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的账面信息;

2、聘请律师调查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财务状况;

3、聘请律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4、聘请律师参与谈判;

5、聘请律师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6、办理公司交接手续;

7、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

8、更换印鉴,银行账户,钥匙,保安;

9、人员整改,关键岗位更换为受让方指定人选。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能反悔吗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原则上不能反悔。因为只要股份转让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且真实意思自始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反悔行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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