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变更企业名称:已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2.变更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①取得企业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④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⑤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⑥有必要的教学车辆;⑦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3.变更注册地址:已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4.许可证延期: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5.遗失补办:经营者须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二、办理材料
1.相应栏目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注册所在地不属中心镇、沙田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清溪镇的,须先在属地镇街的交通运输分局申请初审;3.填写信息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在有效期内
在有效期内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相应的经营范围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业务审批小组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或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黄江镇西进路23号黄江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1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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