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成都一公司员工就寝中摔伤获赔4万余元
时间:2023-06-08 16:34:14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秋夜就寝中从集体宿舍三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等重伤,员工以公司提供的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被告成都九易公司赔偿原告叶友医疗费4万余元。

原告叶友于2005年8月应聘到被告成都九易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公司提供住宿。叶友随后搬入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居住,该公司提供的宿舍床均为上下铺,叶友的床铺是上铺并紧靠三楼的推拉窗。同年9月19日中秋夜,由于公司加班赶货,叶友未回家与亲人团圆,凌晨在就寝中,由于天热等原因未关推拉窗,叶友从床上摔出窗外,致使叶从三楼摔至地面,造成骨盆、左侧尺桡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等多处伤害。事故发生后,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后叶友以公司提供的休息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自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九易公司辩称,原告是成年人,有注意自己人身安全的能力和义务,被告在原告所居住的宿舍门上粘贴有宿舍管理制度,该制度明文规定员工应该遵守作息时间并在就寝之前关好门窗,寝室长在每一个新员工入住时都有安全方面的宣传,原告没有遵守被告的宿舍管理制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身体受损,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认为,成都九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对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过程中,明知叶友所住房间的床位紧贴窗口,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叶友入住就寝后从床上摔出窗外受伤,对此,被告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依法应对叶友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叶友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其所住房间就寝的床位紧临窗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疏于防范,自行选择该床位就寝,致其入睡后摔出窗外受伤,故叶友对其受伤亦有过错。九易公司和叶友的行为共同造成叶友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对叶友受伤的医疗费均应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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