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和买卖房产有哪些不同点?
时间:2023-08-05 10:10:19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性质不同,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2、公证方面不同,房产赠与可以做房产赠与公证,而房产买卖不需要做房产赠与公证。3、产权证不同,房屋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而房产赠与则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是自己名下的房产就可以赠与。4、税费方面不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常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为20%。

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有何区别

1、《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2、《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由于《房屋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缺陷。

签订认购书后产生的结果

1、如果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不能将《房屋认购协议书》所确认的房子再承诺给其他购房人了。假如无故拒不按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则有权将《房屋认购协议书》确认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而且无权收回交付的定金;如果在约定的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已经将认购书确认的商品房出售,则应当双倍返定金给你,但你无权请求开发商必须将房屋销售给你。

2、在约定的时间,双方就《房屋认购协议书》确认的商品房的买卖达成协议,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将根据双方的意愿转成购房款的一部分;。

3、《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的一部分。对超出《房屋认购协议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视为双方均没有违约行为,房屋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成功,从认购人变成了购房人,购销双方就形成了商品房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认购书应当注意些什么

尽管认购协议书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出售的法定条件,认购书中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将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认购书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大多是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对于《房屋认购协议书》中没有的内容有权要求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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