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基本的立案标准的: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单位犯高利转贷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少钱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发布的法发〔2010〕22号通知,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因此,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套取贷款后又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虽未达到十万元,但因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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