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假释,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因而罪名还未确定,也可能无罪,而且假释必须要服刑人员才能够申请。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4、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5、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时间间隔。
一、假释的程序如何办理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
(3)核实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
(4)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5)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刑罚执行科审查;
(7)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狱内公示;
(9)征求检察院意见;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二、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可以假释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是不能假释的,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这实际上是为了对这种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适应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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