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调解问题怎么解决
时间:2023-07-29 09:54:56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离婚诉讼进行调解:

1、若双方自愿调解的,可以向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2、若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院子,依法进行调解;

3、夫妻闹离婚的其他调解方式。

离婚调解后的孩子的抚养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调解书中有子女抚养的内容,那么原、被告一方能否在短期内(如一个月、三个月等)就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减抚育费提起诉讼呢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呢

有的法官认为,对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因为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由法院的生效文书刚刚固定,当事人不能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如果认为确有改变之需要,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起动再审程序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其错误在于混淆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与胜诉权的区别,依职权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因为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的条件,其诉权就应得到法院的保护,既使是滥用诉权,立案时也无实体审查之权限。

该类案件在审判时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要遵循二个原则,即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又要维护法律文书的稳定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稳定性的属性,而法律文书作为具体应用法律后的一种载体,也体现着法律规范的属性。因此,法律文书也具有稳定性的属性,它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是不能朝令夕改的,稳定性的具体作用也体现在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上,有一种公判力,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份法律文书缺少稳定性的话,也就很难完成法律的规范作用。因此,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既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处理意见,当事人是不能在短期内随意改变的,这是维护法律文书稳定性的需要,也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需要。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和长远的打算,这里面包括经济的发展,子女生活环境的变动,成长时期的不同需要,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的变化等。子女抚养毕竟是将来的一种行为,是需要当事人自己预测和估算的,其本身就存在一种风险性。既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应当为各自的决择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这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在短期内提出变更原抚养条款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法律是不应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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