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互殴致对方轻伤二级赔多钱
涉及到打架行为导致了轻度伤害二级的情况,涉案者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蓄意伤害罪,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需对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涉及到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治疗及恢复健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餐饮补助费用等等;
另外,还应包括因停工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债务清算管理人由什么担任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特定部门、机构人士构成的清算团体或通过合法途径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均可作为公司债务的清算管理人和代理人。
然而,若这些参与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就不得作为管理人和代理人继续经营:
(一)曾有故意犯罪行为并由此受到刑事处罚;
(二)其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曾被政府主管机关吊销;
(三)其与公布案件具有直接利益纠葛;
以及(四)法庭判定不适宜担任该职务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规定互殴致对方轻伤二级赔多钱”,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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