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奖励政策
时间:2023-07-12 08:54:42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给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一)奖励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

给予表扬的人数不超过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三分之一。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见义勇为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二)行政惩处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1、不服从管理、教育的;

2、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不按规定时间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3、擅自离开居住地;

4、保外就医人员不配合治疗的;

5、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经劝告无效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三次以上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有治疗能力,故意不治疗的;

6、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7、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行政奖惩情况作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呈报减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前款限制,应当呈报减刑。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报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收监。

社区矫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有违法行为的;

2、发现新、漏罪的;

3、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4、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给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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