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一、签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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