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矿产、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基础设施、国家机关不动产和动产、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动产和动产、国家出资企业等属于国家所有。
以下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矿产、水流和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家对哪些财产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对以下财产享有所有权: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海洋等);公共财产(包括文物、档案、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特定财产(包括国家机关的财产、国有企业财产、事业单位财产等)。这些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均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公共财产和特定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些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均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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