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贷款公积金归还公司怎么算
时间:2023-07-21 19:42:16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2、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

3、还款卡。

4、其他资料。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购买住房

1、购买上海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二)、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1、符合购买住房的上述条件;

2、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

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棚户简屋的修缮应提供本市房地部门颁发的督修单等批准文件;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5、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

6、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无公积金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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