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表明融资租赁字样。
2、审批: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应当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4、股东:股东为企业法人(设立满一年)或其他经济组织,且信用良好,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控股股东承诺三年内(其他股东承诺一年内)不得直接或变相转让所持股权。
5、高管:董事、监事、高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高管需从事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6、拟设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至少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一、企业不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形
企业不能作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出资人或股东的七种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7、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yin行,也不是带k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的技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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