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指收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许可公开原则-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行政公开,是宪法上公民知情权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二战后成为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在行政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对于容易滋生腐败的行政权而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它既能强化民主政治,又能防止行政腐败。(注: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959页-960页)因而,政治文明程序较高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如美国不仅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还先后制定了《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联邦隐私权法》等,对行政公开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从通常意义上说,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向社会公开其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程序和结果,使全社会成员了解其权力来源,熟悉其权力行使的程序,知晓其作出行政决定的结果和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则还要使其知道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权利和行政决定作出后所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机关之所以需要做到行政公开,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工作透明度以防止腐败,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源自宪法上的义务。由于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首先负有向人民公开其活动的义务。换句话说,人民有权知晓自己授权成立的政府在做什么,这种知情权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一种公民权利,而应当视为洛克所称的人民在组成国家前所保留的那部分权利。因为人民推翻政府是要以自己知晓政府是否违反契约为前提的,而这种权利行使的充分程度,则取决于政府公开其行为的力度。
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规定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律依据一旦公开了,法律依据中有关许可条件、申请程序、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救济途径等内容自然也就公开了;同时,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具体的行政许可活动中,许可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向申请人公布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公开该宗申请所涉及的全部案卷信息(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开其所依据的法律和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公开其审查判断的结果及其理由(特别是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的程序权利和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的救济途径;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许可活动的内容,对于作出的准予许可的所有决定都应当公开,便于公众了解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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