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属于原则如下: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
3、并罚原则。
4、折衷原则。
一、数罪并罚一般会判多少年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数罪并罚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只是简单地将嫌疑人所犯的犯罪刑罚相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漏罪与新罪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一)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二)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三)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生效后,服刑/假释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例如:B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时候,与狱友发生纠纷将对方打伤,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则B的刑期,首先要把盗窃罪4年先减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伤害罪1年,总刑期是4年。
若是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又发现有其他的罪名存在的,需要先处理已经发现的罪名,然后再处理该遗漏的罪名。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数罪并罚,也即对于那些罪名比较轻的,或者是直接减轻处罚,再一起处罚所有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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