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减免滞纳金的程序
时间:2023-06-01 14:00:47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机关减免滞纳金的程序

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同意减免滞纳金则不用再缴纳。要是没有通过申请那么还是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减免分类:

1、从时间上可区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限于在限定的时限内予以减税免税,逾期通常不再继续减免照看;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爱人在肯定范围内予以的减税免税,无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

2、从性质上可区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通常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予以的减税免税;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予以的减税免税;通常减免,指其他通常性的减税免税。

3、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区分为法定减免和违法定减免。前者指基本税法中明文限定的减税免税;后者指基本税法限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限定的减税免税。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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