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的鉴定方法及其本质特征,可以概括如下: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乃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共机构以及社会团队的正常管制运营体系与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具备的廉洁性原则;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受贿罪的客观体现形式则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利用其审批权力、职务特权等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并为对方谋求利益的行为;而作为受贿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至于主观方面,受贿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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