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按照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后的填写说明填写。(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3)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应提交此项申请材料。(2)通过网上提交的,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2)通过网上提交的,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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