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由设立人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设立登记费。
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分别是:(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则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
2、审查核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即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