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团伙犯罪的被拘留者或被告,能否申请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团伙成员中有符合该法律条款所述条件的人员,例如可能面临的刑期较短、身患重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此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反之,若团伙成员并不满足以上条件,或者其行为可能引发社会风险,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团伙刑事拘留37天后如何处置
在涉案人员遭到群体性刑事拘役达37日之久时,依据惯例,侦查机构有责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然而,倘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或者无法认定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获得释放,也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检察院最终批准了逮捕请求,涉案人员将进入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收集。待侦查工作完成后,案件将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团体性犯罪案件中,拘留状态下的涉案人员或者已被起诉的被告人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措施,是要结合其个体特殊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倘若其中的某位成员正面临着短期内的刑期惩罚、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保证其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威胁的话,那么该名成员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如果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着较大的社会风险隐患,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很可能会遭到拒绝。在做出决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到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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