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手时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分手时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下处理:情侣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首先要分清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应由个人进行偿还。如果是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债务
1.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5.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认定同居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同居的标准是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同居,二是非法同居,未婚同居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可以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窥见立法者的态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是针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言的同居,实践中的未婚同居也可以参照这一条款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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