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6日深夜,蓄意抢劫他人钱财的王某雇摩托车工吴某至某村,行至中途,王某从背后伸出双手猛掐吴某的脖子,强令其交出身上的手机、现金等财物。
为了保全性命,吴某只好交出身上所有钱物。王某见吴某其中一裤袋还鼓鼓的,认定吴某还有钱财没有交出,便要吴某把剩下的钱全部交出来。此时,吴某从裤袋中掏出一把用来自卫的水果刀,刺向王某腹部,王某负伤后落荒而逃,但仅跑出约500米便倒卧在地。在刺伤王某后,吴某立即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经检察院审查,吴某遭遇歹徒抢劫,正当防卫中将犯罪嫌疑人刺死,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公民应当怎样依据这一规定正确地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呢?
首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实行防卫,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以采取这种防卫的行为;其次,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犯罪的,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和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则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再次,防卫行为只能是侵害者的利益遭到损失,而绝对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外,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明显超过是指从对方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比较来看,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作出的反击。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绝对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只要是对上述几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作出的防卫行为,不受限度的限制,即使是因防卫而造成不法侵害人受伤、死亡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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