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的程序有哪些不同之处
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的程序不同之处如下: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法院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法院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公司破产清算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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