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附带民事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时间:2023-04-29 15:52:19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故意毁坏财物附带民事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XXX年XXX月XXX

日生,汉族,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xxxx,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XX人民法院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了如指掌或相当清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予以解决,有着很好的实践基础,便于损失的及时解决,及时安抚被害人。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正确量刑,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说明,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是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没有赔偿损失的,当然不考虑,赔偿损失的,量刑时就得体现出来。赔偿和不赔偿是不一样的。可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被告人悔罪的一个体现,如果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告人就不能获得这样的量刑情节。

3、有利于案结事了,节约诉讼资源

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情节,其赔偿的积极性除个别家庭经济困难的外,一般是很高的。这样一来,满足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正当要求,安抚了被害人,矛盾得以化解,被告人又得到了较轻的量刑,就个案而言就不会出现缠诉的情况。同时,由同一司法机关同一组织解决,轻车熟路,得心应手,避免重复劳动,当事人也不必受多次讼累,无疑节约了司法资源。

关于故意损坏财物的这种做法不单纯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受害者来讲,当然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让对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是由于故意损坏财物罪是公诉案件,所以,受害者最好是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向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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