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一、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况
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不是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亡吗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要看在这起车祸中承担的是否是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亡的有以下条件:
1、上下班途中,在正常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包括加班的上下班途中或单位同意请假提早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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