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应经公路技术部门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公路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5.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桥梁加固协议。6.按规定缴纳了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或签订了赔(补)偿协议。7.许可申请事项其他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以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承运人为法人的,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承运人为公民的,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只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才需提交此申请材料。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车辆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车牌号、各车轴和整车轮廓必须清晰)。
证明所运货物须是不可解体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进行注册或用户登陆,在“服务部门”中选择“韶关市公路局”,并点击申请事项;点击在线申办,在网上办事大厅页面下载申请表填写,在附件上传页面上传申请表扫描件;点击“提交”,上传数据至网上办事大厅。
2.受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审查资料,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适格申请主体或法律依据;②申请事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④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审查人员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许可条件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完成后,制作《路政许可呈批表》,呈决定人审核、批准。根据批准结果:①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政管理许可证》。
4.审批结果。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通知申办人前来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三)审查:
市公路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公路局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和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决定人(局领导),决定人(局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流程完成后,印发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纸质文件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n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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