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概念
时间:2023-06-06 15:21:11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保证人

票据债务人担保其债务履行而承担责任的人。保证是一种从票据行为。保证人可以为承兑、参加承兑、背书等票据行为人作出保证。保证人在保证时,须遵守一定的方式,即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保证的意旨、被保证人的姓名及保证的日期,并由保证人签名。票据保证人作出保证后,其保证有独立性,被保证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须负担其义务。例如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依法其债务应无效,但若保证人签名为之保证,保证人仍须负保证之责。但票据因要式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的义务。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并不能为追索抗辩。例如甲为乙的背书行为作出保证,在票据遭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直接向保证人甲进行追索,无需先向工作偿还的请求。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行使持票人对承兑人或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有二人以上同为保证人时,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应分别负全部保证之责,持票人得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履行责任。保证与参加承兑不同,参加承兑必须全部承兑,不得部分承兑,而保证可以就汇票的部分金额作出。有些国家还有隐匿保证人的规定,即为了保护被保证人的信誉,保证人不以保证人的身份而以背书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名。例如甲为背书人,意图转让票据与乙,但乙以取得丙的保证作为接受票据的条件,但甲不愿在票据上载明他为被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由甲背书给丙,再由丙背书给乙的方式,丙即为隐匿保证人。隐匿的票据保证,虽其目的是为票据行为作出保证,但在形式上完全系背书方式,应适用票据法上有关背书的规定,而不适用票据保证的规定。

(姚念慈陈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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