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4.离休、退休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1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支付物业费的。
二、申请提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
2.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购房提取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3、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住房提取。2014年10月8日以后,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取整到百元,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4、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4月17日以后,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在本市或子女工作地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子女单身声明;房管部门出具购房子女住房套数证明;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时间及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6、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7、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8、购买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10、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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