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预审会议上提出申请;2、分别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应当出庭作证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被列入名单;3、向法庭申请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核准上述申请,由法院裁定。
刑事案件申请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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