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开始,简易程序不超过三个月,普通程序不超过六个月是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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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受理法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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