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病人享受的国家补贴政策有一下几点:1、病人的康复费用,社会保证等均是国家承担;2、职业病人如果辞职选择另一个单位,其工作薪资是不会改变的,如若从事的公司面临着破产,合并,解散等情况,那么,公司应安置好职业病病人;3、职业病病人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证都是由用人承担。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矽肺病人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
江苏省劳动局:
三月二十九日(63)劳护>字第59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凡脱离生产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在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以国经周字100号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后,其生活补助费以及保险待遇皆应按照防尘会议报告第(三
)项的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支付给矽肺病职工的长期生活补助费,可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
二、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中规定“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保持不变,……”。这里所指的“调离”即包括调做轻便工作,也包括回乡、回家休养的矽肺病职工。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可以参考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酌情处理。
四、计发矽肺病职工长期生活补助费以及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所依据的本人工资、应该包括井下津贴,不应包括野外津贴。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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