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3)另外,若配偶方确有不宜抚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时,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位抚育,但应当征求该监护人的意见。(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双方都有精神病,离婚时孩子归谁
父母双方都有精神病,对子女没有能力抚养的,应当由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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