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
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纠集亲戚入室报复打砸属事出有因,并非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而无故殴打他人。因此,当事人无故殴打他人不符事实,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关于犯罪客体。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纠集亲戚入室报复打砸属于特定的范围,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公共场所”存在一定的区别
关于主观犯意。纠集亲戚入室报复打砸的主观犯意是教训被害人,而不是出于要在公共场所耍威风。
关于侵害对象。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者物。纠集亲戚入室报复打砸侵害对象是明确而且特定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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