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一名男子张某由于自己失业两年了,平时无事可做,为了释放自我,释放压力便深夜驾驶摩托车,拿着铁锤狂砸路边停放的车辆,总共故意砸损100余辆车,导致车主损失惨重。张某的这种行为算不算犯罪呢?能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呢?寻衅滋事罪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多发生于公共场所。
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公共场所对他人随意骚扰、殴打、挑衅,对公私财物打砸毁坏,起哄闹事,行为恶劣。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但仍肆意妄为。
张某为了不正常的精神需要,故意在河堤旁的马路上连续几天对百余辆车进行打砸,严重破坏了附近的公共秩序,导致车主遭受严重的损失,满足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新闻中的张某故意砸毁那么多车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第三种表现形式,任意损毁私人财物,导致他人财物损失惨重,情节严重,所以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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