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其户籍为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行政机关所在地。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起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原告即被告”是民事案件中确定地区管辖权的基本原则。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属于原告住所地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案件外,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管辖权的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1如果双方取消城市户口,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户口迁移后未定居的,有惯常居住地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固定住所的,由迁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教养、监禁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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