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确权后被征用的土地怎样补偿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土地确权后遇到征地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确定拆迁性质,是为了商业开发还是为了公共利益。
2、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3、确认自己的法律身份,自己是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土地证,房产证或是土地承包合同。
4、明确补偿的内容。
5、明确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土地确权有阻碍
1、土地权属情况复杂影响确权准确性
在土地权利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集体成员承包区域存在交叉,各方长期积累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部分情况下确权对象承包合同缺失,且缺乏其他证明材料,导致确权难度增加。
2、土地流转不规范影响确权进展
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统一,部分地区流转登记存在空白,有个别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被私下易手或口头约定让渡部分面积,造成实际确权时权属不清,难以认定。
3、相关权利确认存在阻碍
对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如农作物、农业设施等,其价值评定及产权归属缺乏相应制度规定,难以实现确权。此外,确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也有待完善。
四、土地确权的对象是什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其实施重点在于权利主体的确认,即将土地所有权确认至哪一级农民集体。在前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确权过程中,一般遵从“确权到组”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细化至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集体。但仍有个别地区无法完全确权到组,此种情形下则确权到村一级集体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主要针对集体企业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非农建设。本次确权中对于前期部分已经通过土地产权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予以确权。集体成员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实行“确权到股”,即将相应土地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至集体成员参加的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之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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