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赔偿纠纷能否报警?它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村民之间分配征地补偿金不平等引起的纠纷。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属于国家建设征地纠纷,只能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县、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因此,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村民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问题,由市、县、乡政府解决。因此,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经营权的组织,对其集体土地的管理和收益,与其成员具有同等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经营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不同的解释。1994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就是否受理征地资金拨付纠纷作出了5次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字[1994]285号《关于王翠兰等6人与芦山区十里区黄土岭村六组征地费纠纷案的批复》,其主要目的是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问题的批复》,其主要目的是接受;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是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民立塔字[2002]4号《关于许志军等11人诉龙家市龙源镇第8村委会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的批复》五,最高人民法院民立字[2004]33号《关于法院是否受理村民征地补偿分配请求的批复》,其主要目的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批复内容存在冲突,下级法院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存在不同意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没有依据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织,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平行的概念,不是同一组织,也不是交叉组织。到目前为止,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字面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村民成立的管理集体经济的组织,比如农村经济合作社,这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的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村集体收入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行使收入分配权。因此,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时,是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由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组织,二者都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因此管理和分配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从法律上讲,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收入依法属于全体村民。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属于全体村民。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在集体土地收入中享有一定份额。由此可见,对于我国农村公民而言,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是一项法定财产民事权利,侵犯该民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因征地补偿金分配发生的纠纷,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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