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田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谈某的起诉。谈某因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以其所在的公司被某局非法搜查、非法收缴票据和故意丢失票据属违法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局搜查收缴公司帐本、票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将帐本、票据完整地返还原告。
田阳县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年该公司换届选举,谈某为公司经理,黄某为公司副经理。2004年11月24日,该公司通知公司在册员工及挂靠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举行经理选举大会,会上选举黄某为该公司经理,同时免去谈某的公司经理职务。2005年9月6日,田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该公司颁发了以黄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遂后,原告谈某以被告田阳县某局2005年11月28日搜查其所在公司的办公室,收缴帐本、票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在将公司的票据运走途中,故意丢失票据,其行为侵犯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为此,原告谈某以个人名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某局搜查收缴公司帐本、票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将帐本、票据完整地返还原告。
法院认为,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帐本、票据属于该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该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为此,原告谈某以个人的名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