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时间:2023-03-15 13:50:13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一、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金的领取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档次不同,领取标准也不同。

1、缴费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缴费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若不愿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部分缴费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灵活申报、缴费方式。所以,只要不跨“缴费年度”,均视为正常缴纳。

二、补缴社保法院还可以出具的劳动关系文书是什么

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但实践中,有的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为员工办理社保。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如果法院判定企业应为员工补缴社保,在缴纳社保时就要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否则不能补缴。

劳动者可以凭借法院出具的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的文书即判决书到相关的部门补缴社保。

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金的六类情况:

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2、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5、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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