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廖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的50%,计5429.26元。
2008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原告廖某赶集后回家,在行至新围门前的路上与同向行驶的被告黄某助力摩托车相撞。原告被撞倒受伤,送至龙南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提出会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于是原告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要求进行现场事故责任认定。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未履行当初承诺,只支付了医疗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1389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道行驶,不慎相撞造成损伤,当事人本应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在第一时间作出事故的认定。本案原、被告在发生事故后自行撤离现场,现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难于根据原、被告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分主、次责任,造成责任的无法区分,原、被告均有过错,各自承担合计费用10858.52元的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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