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股权资产重组、收购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研究、筹划和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内进行,简化决策过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部人范围。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和方案论证的,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相关方应当及时、积极地向上市公司通报相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当事人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图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图,但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希望信息难以保密,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地分阶段披露,充分揭示风险。首先,在所有资产中,需要区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在投资中,货币性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需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也需要明确。其次,要明确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首先要了解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是否有优先股;其次要考察是否有关联股东。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