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乃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所奉行的在常驻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当公民的常住地址产生变动后,其户口须迁移至当前居住地点,这便是所谓的户口迁移进程。在此过程中,公民需符合如下任意一项条件方可进行户口迁移:
首先,对于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类的民众而言,在迁入地必须具备住房,具体体现为有效的房产证原件或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其拥有合法居所的相关证件;
其次,针对那些职业较为稳定或具备稳定收入的人群,如因工作调动、招聘、选拔干部等原因而需进行户口迁移的,则需提供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用通知书(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用人员审批表、录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为被企业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再者,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他们需要提供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交拟迁移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以及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此外,亲属投靠也是一种常见的户口迁移方式,包括新生儿入户、夫妻投靠入户、父母子女投靠入户以及近亲投靠等多种情况;
最后,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如果就业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他们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单位集体户口,并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反之,如果单位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他们也可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工作所在城市的人才市场。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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