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时间:2023-03-30 18:32:55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配合当年我国住房商品化所推出来的配套政策。由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共同缴纳一定量的金额(工资的5%-12%)并长期储蓄,用以日后支付职工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是面向全体缴存人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逐步改革与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整体上经历了五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启动阶段(1991年-1992年)。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在学习和仿效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1992年-1994年)。该阶段各试点城市(北京、天津等)住房公积金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即以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形式提供的住房建设贷款。

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1994年-1999年)。1994年7月,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这一阶段公积金的突出作用仍然体现在对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

第四阶段是制度确立阶段(1999年-2002年)。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这一阶段的公积金系统转变政策着力方向,不再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而是集中于对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

第五阶段是制度修补阶段(2002年至今)。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和资金规模的迅速增长,这一制度的负面问题也逐渐增多,尤其在支持职工家庭购房的基本功能上,该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远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具体的用途

可以购房贷款,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哪些情形可以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在本市内租房、无房;

4、离退休;

5、出境定居;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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