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否折抵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是折抵刑期。监外执行本身即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不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谁
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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