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合同中,员工签字,即合同经理签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
1、买卖合同中,经办人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
2、经办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况,经办人公司事后不追认合同的,经办人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3、经办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有权处分,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义务由经办人公司承担。
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
对印章法律效力的评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认定,所以主要体现在发生争议时。简单举几个经常会碰到的情形:
(一)伪造印章。如果经鉴定与工商、公安备案的印鉴不一致,一般可认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无需对此负责。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有签字(不是签章),一般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如果与相同的交易对象有类似交易并已履行完毕(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对账等),也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
(二)错用印章。内部印章对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对外签订合同。印章类型错误使用,如对账单上加盖税务章,劳动合同加盖财务章。一般情形下仅有印章不发生效力,但如盖章的同时有经办人签字,则是否对公司生效取决于该经办人是否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经办人。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内设机构。但分公司与普通内设机构因公司法的特殊规定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被告,而内设部门就不行。公司的事务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会对公司有约束力。
(四)电子印章的效力。《电子签名法》已经承认了电子印章的合法效力,因此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公司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领取核名通知书: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
(二)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三)领取营业执照:受理单
(四)刻章备案: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变更机构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变更登记证: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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